德國工作簽證申請流程:針對目前仍居住在國內的申請人,需要先向居住地所屬德國使領館(或通過所屬轄區合作的“中智簽證(xx城市)德國簽證中心”)遞交工作簽證申請。在遞簽時需同時提交德國工作合同及其他相關工作證明,以便使領館工作人員對您是否滿足德國勞工局工簽要求進行初審。
在拿到入境簽證抵達德國境內后,該申請人還需在入境簽證到期前,向居住地所屬外管局遞交進一步書面工作簽證申請。外管局會將工簽申請轉交當地勞工局進行審批,在拿到勞工局許可后連同居留許可一起發放給申請人。
針對目前已居住在德國的申請人,則直接向居住地所屬外管局遞交書面工作簽證申請,后續流程同上。
工簽條件
依照《德國居留法》第18條的規定,申請人需滿足下列條件方能獲得德國工作簽證和相應居留許可:
該申請人擁有合法護照并履行簽證義務
該申請人能保障個人基本生計,不需要申請額外公力救濟
注:因此每個地區都對工簽申請人的工資有最低要求,此處個人基本生計包括如下部分,即工資要求至少能支付下列款項或不低于下列要求:
1、個人收入要高于最低社會救濟金;
2、能支付德國居住期間的租金和其他水暖電等開支;
3、能繳付個人醫療保險。
針對工資水平,除了上述最低要求外,還要求工資水平與學歷水平相匹配。以法蘭克福為例,擁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人申請工作簽證,通常要求該申請人的稅前工資達到2500歐-2700歐(具體工資最低要求按行業略有不同,并沒有法定標準值,勞工局有自由裁量權)
針對該申請人不存在驅逐出境的理由
該申請人在德國境內的居留不會威脅德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該申請人滿足勞務移民的事實和個人需求
該申請人在德國已擁有工作或特定的工作機會
德國勞工局授予該申請人工作許可
注:在德國部分州或在某些特殊行業,勞工局在授予工作許可時會綜合考慮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即有權拒絕形式上符合工簽要求的申請人的工作許可。而在下述情況下,勞工局原則上應該授予申請人相應工作許可:
1、不存在法律禁止進入德國勞動力市場的情況;
2、該申請人的就業不會對德國勞動力時長造成不良影響;
3、相較于其他一般德國公民,歐盟公民及歐洲經濟共同體公民,該申請人更適合該工作職位;
4、該外國籍申請人的工作待遇不低于類似可比德國籍勞動者的工作待遇,即申請人并不是因為較低工作待遇而獲得該工作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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