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項中“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fā)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滿7年后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fā)出的永久居留證。
注意事項
(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并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lián)系地址或者電話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xiàn)場采集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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